说点你不爱听的,就侮辱你了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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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侮辱,对应的是对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名誉权受损害的标准是什么,自己觉得委屈算吗?名誉权是否受损,评判标准是看有没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自己感受如何。当然,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的话,通常是法官代替社会公众进行评价。
又如何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呢?如果我什么也不做,你自己的行为本身足以能招至公愤,那又与我何干? 如果没有我的参与,你的名誉权一定不会受损害才可能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主观上的过错又如何判断呢?我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客观上违反了自己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通常的过错判断标准。否则,一个正常行事的人,不应当被苛责(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人人都会束手束脚,任何言行都不敢发出。
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红线,虽然你不爱听,我也有权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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