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中所涉及的几个辩论点
“套路贷”比起“套路”无非就是多了一个贷字,但却让人防不胜防,于是,好多人感慨道:世界上最长的路莫过于“套路”、“套路贷”可谓是套路满满、套路太深。
年前,笔者曾参与办理了一起“套路贷”形式的诈骗案,感触颇深,故就该案中所涉的几个辩点,现总结如下:
“套路贷”的本质就是通过看似形式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同设计的严密性、放贷流程的高超性,债务催收的精细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在讨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套路贷”诈骗被害人之前,必须先搞清、弄懂两个法律问题,即就是:1、单纯的高利贷虽然违法,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套路贷”形式的诈骗犯罪。当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处不再赘述。2、绝不能先将整个案件扣上“套路贷”的帽子,在按照其认定标准打击、处理,这样一来,未免有主观归罪之嫌疑。
借款过程中,即使存在提前预扣利息、家访费、砍头息,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构成“套路贷”形式的诈骗罪。换言之,“被害人”对提前预扣利息、砍头息,家访费等事项、对收取的金额心知肚明,更有甚者,对提前预扣利息、家访费、砍头息,是同意的、认可的,这充分说明了 “被害人”不存在被骗的可能性。
借款过程中,明确约定逾期后的高额利息、违约金,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构成犯罪。行为人履行出借款时,明确告知了“被害人”逾期还款要承担高额利息、违约金,但当被害人严重违约、四处躲债,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约定的逾期利息超出了民间借贷中年利率的36%,但这只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也绝不能动用刑事手段打击、处理。
如果非的说行为人存在一定“套路”,即就是行为人出借款项时存在提前预扣利息、砍头息、家访费等情形,但是这种“套路”并不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由于笔者菲才寡学、少见鲜闻,仅结合所办案件予以总结归纳,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斧正,笔者会常怀感恩之心,永存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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