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一个展会上为展商看护贵重展品,现展商拒不支付看护费用,我能否对该展品行使留置权?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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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一个展会上为展商看护贵重展品,现展商拒不支付看护费用,我能否对该展品行使留置权?
邓杰律师解答: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其它合同不得适用留置权,这是法定留置原则的老规定。但是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作出了废弃法定留置原则的新规定,从而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邓杰律师提醒: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享有留置权,法定留置原则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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