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守约方仅提供委托代理协议而没提供律师费发票的情况下,律师费损失是否支持?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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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庭审的辩论非常激烈,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在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而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律师费损失是否支持?二是诉讼标的仅为元,8000元的律师费损失是否过高?
我方认为,一、双方在买卖交易过程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损失,因此本案律师费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二、虽然我方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但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指导判例,律师费与发票并没有对等关系,我方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且履行了代理责任,被告以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为由拒绝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三、我方主张的律师费完全在《广东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标注收费》范围内,并没有超限,并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等其他损失一般以合同总金额30%为限,本案律师费损失也没有超限。因此本案我方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不仅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应当受法律支持。
本案标的很小、辩论很激烈、法官很公正,虽然尚未判决,但开完庭后,已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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