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承包人,乙挂靠丙从甲处分包承建工程,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乙
甲是承包人,乙挂靠丙从甲处分包承建工程,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乙起诉甲主张工程款。问:乙可否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起诉乙主张工程款?
吴剑桥律师解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挂靠承包工程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和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认定乙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
吴剑桥律师律师提醒:合同相对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诉讼中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应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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