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制定此《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背后的法理在哪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那么,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为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
最后,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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