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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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最初的产生是“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还需要设立城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可见,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需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并只能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来设立,县人民政府无权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等,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社会管理工作等等。

有权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常见行政主体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以看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有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2、《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土部门亦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法

从前述二可以看出,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权的机关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而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这一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须有法律授权,否则任何单位均无权实施。因此,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越权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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