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依法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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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征收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征收,那么依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我们有权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及违法征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
二、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为?这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查处的性质问题。
案件过程中,习惯性的操作流程为先向有关国土部门递交查处申请,国土部门作出处理,若处理结果对我们被征收人不利,再提起复议程序,复议决定依然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最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裁判。
实践中,争议的点往往在于:不少地方法院经常以委托人请求违法征收集体土地事项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为,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受理范围,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请求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查处职责有别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因为,一方面,国土部门(现今一般指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与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关系,并非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国土部门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委托人房屋权益、土地使用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国土部门的处理行为不仅仅属于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行为,同时也是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法院理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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