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绝出售房屋,买方诉讼能否取得房子?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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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一旦签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约定之初,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条款,当然的房产交易中都会使用中介公司的格式版本,即便如此,也应当谨慎,以防是否有遗漏之处。而且各项合同流程的具体时间应当明确具体,不要使用模糊的语言,或者通过其他条款去推算,这都容易产生歧义,本文中王阿姨吃亏就在于合同的约定太过于笼统,一旦产生争议很难维权。
2、发生争议,应当尽量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据尽量书面化,口头的约定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便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毕竟口说无凭,打官司还是需要证据。
3、双方发生争议,尤其是中介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发挥中介公司的作用,比如通过中介公司向违约方发催告函等,这样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4、双方没有办理网签的情况下,发生争议的话,应当尽量查封房屋,避免违约方恶意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他人。查封房屋的手段,可以是房管局的异议登记,也可以是法院的财产保全。房管局的异议登记,简单易行费用低廉,但是需要先和房管局确认办理异议登记的条件,各区的房管局规定略有不同。财产保全的话,需要通过法院,整个流程的时间会稍长一些,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各个法院的具有规定略有不同。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财产担保,若不具备担保能力,可以通过保函的方式,但是这个费用较高,且需要和法院确认是否认可。
5、买方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前提条件是买方能够全款支付,若通过贷款支付尾款的话,实践中,不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也有被支持的,但是各个案件情况不同,不能相提并论。守约方也可以考虑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6、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中已约定房价款20%等等类似的高额违约金,但是实践中,一般不会完全按照这个去计算。法院一般会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双方的履约程度,过错程度等等进行综合考虑,认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7、若法院判决卖方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无论双方曾经如何约定的税费交纳,一旦进行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都会按照国家关于税收的规定进行交纳。比如,实践中合同约定个税由买方交纳,而相关规定个税应当由卖方交纳,则强执的话,则由卖方交个税,当然还有执行费。
8、对于卖方而言,若诉讼中已经对房子进行了保全,进行强制执行阶段,则可以带着查封到过户,这样卖方就没有恶意出售或抵押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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