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房产不参与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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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双方或者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房产,在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下,属于房产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其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5、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了房产归属,我国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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