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中院出台规定推行律师调查令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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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大同中院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从即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正式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制定与出台,旨在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方式,有效解决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难、速度慢、时间长的问题,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和律师在执行案件证据收集等方面的作用,也有利于缓解执行难、提升办案质效。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组织调取财产线索等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规定》明确,使用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书证、电子证据以及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规定》要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其他不宜由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不得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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