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才能确保被征收人利益
征收补偿协议,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一旦签了补偿协议,涉案征收补偿也就基本上盖棺定论了。虽然实践中已签的协议仍存在被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的可能,但实在是微乎其微。也就是说,补偿协议直接决定最后的补偿结果。那么,征收补偿协议究竟应该确保哪些要点,被征收人才能获得最大化的补偿利益呢?
在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其实都是格式合同。所谓征收中的格式合同,就是征收方单方面拟定的固定的合同模板,然后将模板化补偿协议给被征收人签字。当然,征收方这样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主要就是为了简单便捷,且也凸显了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属性,即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政府为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责而签订的协议。
格式合同要求拟定合同方不能单方面将全部利益或全部风险由一方承担,且涉及相对方的重要条款必须用特殊字体标明提醒等。按照这样的标准,征收方严格遵守,拟定征收补偿格式协议,其实也没有太大问题。关键在于个别征收方热衷于在签订协议环节人为的给被征收人制造理解障碍,甚至通过各种手段实施促签(如制定高额的奖励金政策)、逼签。
对于征收补偿协议,要想最低风险获取最大补偿利益,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需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据此,签订合法补偿协议的主体双方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实践中一般叫“征收办”,也可以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的现有机构、部门。
二、补偿协议内容要明确
征收补偿协议重点是对补偿、安置进行约定的一份协议,约定的是征收方补偿的义务和得到土地的权利,被征收方则是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交出土地、房屋的义务。
补偿协议关于安置、补偿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很多地方征收方在签协议前说的很好听,“我保证以后给你好好协调”等等的口头承诺。但是,就是不愿意把承诺写到纸上。在此提醒被征收人,一切没有写到纸上的安置、补偿承诺都是骗人的。
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渡期限;
(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明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协议应一式两份
实践中被征收人看过协议后就被征收部门以审计等各种理由拿走协议的做法是明显不妥的,手中无协议,则补偿安置未落地。当然,在一些采取预签补偿协议模式的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中,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被拿走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能确保征收项目的正规、合法性和签约主体的正确无误,在对补偿数额满意的情况下配合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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