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流程是什么?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动员相关人员自行搬迁。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如果仍未自动搬迁的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在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相关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强制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方面需要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并进行相应分类的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需要在记录中特别注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于库,同时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领取物品在一定期限内。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二、强制拆迁的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补充道,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人民法院只是授权主体,并不是实施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法院也无权执行强制拆迁。
三、强制拆迁的条件
对于强制拆迁的条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或者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若是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都适用强制拆迁的条件。
四、司法强制拆迁注意事项
在强制拆除之前,需要先行告诫说服,这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并表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相应的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对于人身安全问题,相关方面应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关于“强制拆迁的主体及诉讼流程”的相关内容,无论是诉讼、调解还是谈判,证据都是其中的关键,没有证据都徒劳的,所以被拆迁人要适时有度的进行一定证据收集。关于土地的权利和住宅的权利,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与何种规划,征地拆迁行为都必须保证被拆迁方相关民事权利。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地维护自身的相关权益,也才能让这类事件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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