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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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包括经济,下同)、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和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或申诉人。

三、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县(市)区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不立案不当或不提抗不当的,可以调案审查,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依法撤销原决定,并通知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执行。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初查,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可协助侦查。

七、参与办理下级检察院立案审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支持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八、掌握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

九、结合办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机关提供立法、司法依据,为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十、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与本部门有关的信息、调研、宣传、保密、档案、统计等任务。

十三、负责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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