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费是应当退还的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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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故你交纳的诉讼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而且如果你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话,也是不收取诉讼费的。一般来说,一审民事裁定书应当在结尾处注明“收取案件受理费XX元,予以退还”,但本裁定书没有注明。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联系,请求依法退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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