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征迁方在评估上做手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业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有拆迁评估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但实践中却有很多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参与选择的权利,只是在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下走个过场签个字,就等待征收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上门评估。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于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时点的确定、评估方法的使用、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签字问题,被拆迁人都应当随时注意、随时取证。如果对实地勘察记录数据有质疑,一定要当时就向估价师说明,拒绝在与事实不符的勘察报告上签字确认。
二 使用过期征地批文充数
征收土地需要获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农用地的还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很多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都没有见过这两份关乎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批文,也有被拆迁人通过信息公开等了解到相关文件的存在与否,却忽视了批文的作出时间,也不知道原来这两份征地相关批文是有保质期的。
关注自己遭遇的征地拆迁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作出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权限,批准文件是否还在法定有效期限内等。如果能够确认征地批文无效,则征地行为自然也是违法的。
三 政府说强拆就强拆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开始,征地拆迁中就再无行政强拆的立足之地。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仍有地方政府利用被拆迁人对公权力对政府的天然畏惧,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借“行政强拆”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
当被拆迁人收到《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时,要注意查违的程序合法性和查违机关的主体资格,及时报警并做好摄影摄像取证工作,必要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在强拆发生前针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作出处罚的相关行政行为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如果被拆迁人是因为双方久不能就拆迁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要警惕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接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把握好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
棘手的是,拆迁方一旦作出以上两类文书,强拆就是紧随而至的,通常不会像我们说的那样为被拆迁人留下法定的救济时间和空间。而拆迁方这种似乎脱胎于法律,但实际上完全是畸形的做法,往往会打被拆迁人一个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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