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物品灭失,举证不利的后果谁来承担?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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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实施强拆行为前,行政机关不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会导致强拆现场的物品灭失,举证不利后果谁来承担?

对政府的信赖,一般是不可能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行为有所预见和防范的,更加不可能提前对于将要灭失的物品进行取证。行政机关在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为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当事人举证不能,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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