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遇到这些情况,可以依法维权了!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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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征地批文进行征收

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而征地批文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征地批文”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当然,无征地批文进行征收的违法情况过于明显,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吻合,实践中不少征地案件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

2、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这种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尤为常见。

拆迁方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购房券”,却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房屋产权调换;安排了房屋产权调换,但没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迁而全是几十公里之外的外迁;以安置房是现房为由拒绝向营业性用房的所有权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这些情形均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到减损,好像能选实则没的选。根据规定,这样的做法属于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3、以“拆违”“拆危”为名的违法拆迁现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伴随在拆迁过程中的“拆违”以及“拆危”案件并不少见。不少拆迁方更是以拆违和拆危之名行强拆之实,以减少广大拆迁户的补偿。当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不少拆迁户自认理亏,以为房子被拆除也理所应当,却不知这可能是拆迁方的惯用伎俩和手段。

4、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时点错误

我国虽然明文规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因种种问题七八年后才下发征收补偿决定,此时房价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而这种长期拖延的形成,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久拖不决(征收补偿决定)”期间的房屋价格上涨,理应由对征收项目负有实施职权的政府一方“买单”。

5、先拆迁后补偿,属严重违法!

不少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极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采用“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拆迁户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出现“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如果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拆除了房屋,无疑是违法的,拆迁户此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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