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正研究制定法官权责清单
最高法院出台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改革中,放权后院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
“四类案件”在法院院庭长的监督范围之内,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各地法院要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属于“四类案件”的,院庭长要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进行监督,必要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或者承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绝不允许“先斩后奏”,不能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要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权责清单,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的具体情形。院庭长在正面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全程留痕的,不属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必须严肃追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在法官惩戒方面,会议要求,落实责任倒查追究,确保依法严肃问责。要加强法官惩戒组织机构建设。尚未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在省一级全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程序严格、保障有力、处罚慎重的惩戒机制。
同时,要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建设。会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办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各地法院要完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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