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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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从上述结果来看,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但在个别省市,强制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我认为有些欠妥。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沿用上例,该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2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个人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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