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调解让司法卓有成效
为力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暨调解中心驻深圳中院调解室揭牌。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市级律师调解人员库,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等。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规定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是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程序设计,是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注重道德伦理和地方性知识,往往适合处理解决日常生活中磕磕碰碰引起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交流、协商、妥协、谅解,求同存异,化解纠纷。与此不同,律师调解则主要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促使当事人各自认识理解己方立场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的“强弱”态势,再设法帮助双方形成法律框架内利益相互兼容的解决方案。
关于律师调解的特点,需要通过与在我国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主要地位的人民调解制度相对比来加以考察。一方面,律师调解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法治化要素,为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以法治为中心的调解制度的转型,自愿原则基础上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另一方面,律师调解如果能够得到广泛的运用,往往可能带来法律专业知识向社会生活中牵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个领域持续“注入”或者“渗透”的效果,在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增强等方面发挥更为显著的积极功能。
律师参与调解将充分发挥律师队伍数量大、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独特资源优势,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发展。经过调解技能技巧的专业化培训后,这些专业律师将成为调解员队伍的重要力量以及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有力支撑。同时,律师调解也是律师业务的一次拓展,能为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建设提供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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