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以假充真,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2014年 4月,范某在某珠宝店花 元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发票上载明的商品为 -0765玉镯,他并没有注意到没写明翡翠两字。同月24日,范某到该店要求重开发票,发票上要载明为 -0765翡翠手镯。
然而,范某所购手镯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后应珠宝店要求,双方共同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手镯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
范某认为,珠宝店将普通的石榴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以假充真,对其构成欺诈,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珠宝店退回货款元,并依法赔偿元。
律师说法
黄志强律师指出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珠宝店开具给范某的销售发票显示为翡翠手镯,但经鉴定实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该珠宝店作为经营者以假充真,便可认定其为欺诈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此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珠宝店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故作出判决:范某将所购手镯退还珠宝店,该店退还范某货款元,并向范某赔偿手镯三倍价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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