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违法征地行为
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和现象在实践中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引起很多矛盾和纠纷。那么,土地征收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呢?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1、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以租代征”本质上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本质上改变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建设的行为显然是严重违法的,因为租赁和征收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实践中,很多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时候都打着“以租代征”的幌子,实际上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没有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那么进行具体项目建设的话,使用集体土地显然是不合法的,无论集体土地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都不可以,农用地更不能用来进行非农业建设。进行具体项目建设只有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除外。当前尽管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而“以租代征”却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征地形式。
2、少批多占
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不管是否涉及具体项目建设,征收方常常都是通过少批多占的方式征收土地,由于老百姓不懂法,误以为政府拿出征地批复了,征地行为就是合法的。实则是通过“少批多占”的方式掩盖整体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况且,即使拿出征地批复了,也不一定就包括被征收人的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征收的面积越多,获得批准机关批准的可能性就越小。“少批多占”也是近年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违法征地行为。
3、未批先占
“未批先占”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违法征地行为。所谓“未批先占”是指政府在未依法取得征收土地方案的情况下,就开始实施征占土地的行为,实际上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在未被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集体的性质,是不能用来进行项目建设的。同时,承包人对土地仍然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4、化整为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单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不能将需要征收的土地拆分为不同的批次进行征收,因为这在本质上存在规避征地审批权限的问题。实践中,这种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征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和蔓延,最终损害的是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5、“公共利益”范围无限扩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话,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且需要进行补偿。除此之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何为“公共利益”的内涵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很多地方在土地征收中,常常打着“公共利益”幌子,实则行“商业开发”之实,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围被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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