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被侵占如何维权?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矛盾和违法行为,为了一己私欲或是为了降低征地拆迁成本,达到征收的目的,征收方常常会肆意妄为的侵占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选择了隐忍,有的是直接忽略,满不在乎,不过对于损失大的被征收人,他们多半是承受不了征收方这种腐败行为的,他们除了会四处寻问相关拆迁人员之外也会走上信访的道路。
信访、上访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从200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来看,也就意味着信访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虽然说信访是维权的一种方式,但信访并不是解决拆迁根源的一个有效的方式,很多被征收人到处信访,结果却往往不尽人如意,最后没办法只能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然后将一切希望寄托于律师身上,寄托于法律程序上。
不过由于老百姓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律师接案的规程,在与律师签委托协议时,往往会因各种原因脱口而出问到这样一个问题:能不能先帮我打官司,后付费呢?
对于这种情况,在律师行业内被称之为“风险代理”,简单点来讲就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那么“风险代理”中的“风险”指的是什么呢?
对于被征收人来讲,风险代理是不是意味着,官司就不收取律师费这个“风险”呢?如果这样来看的话,那被征收人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吗?其实并不是的。
很多被征收人在维权时就会有这样的心理,就是想找一个能够为自己做风险代理的律师,在不付钱的情况下还,何乐而不为呢?果真这样吗?事情恰恰相反,被征收人很有可能会失去更高的补偿,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征地拆迁案件做“风险代理”合法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可适用风险代理:“(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同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为被征收人争取到合法利益,其自身也很难保。这样一样维权的效果也就大大折扣,让被征收人失去应有的补偿。
征地拆迁案件较为复杂,在选择维权律师时,一定要小心谨慎,目的就是为了拿到比较满意的补偿,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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