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哪些方面?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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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与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所以法庭所认定的案件真相,被称为形式上的真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实际真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庭一不去查究,法官只根据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在事后再补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则有负担额外诉讼费用的义务。

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打官司如何质证。其实还有比较重要的就是举证的问题,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否则的话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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