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办理征地拆迁手续的
土地征收全过程中,很多群众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盲目跟风的、随波逐流的被动跟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尽管很多群众觉得补偿规范太低,补偿方法不合理。可是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加上某些地区拆迁工作人员的威逼利诱,常常强迫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土地征收案子的工作经验,给广大被拆迁人普及一下我国关于征收拆迁方面有关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拆迁人可拒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一 、拒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文件第二、严格遵守乡村征地程序,搞好征地赔偿工作,征收土地涉及到拆迁农户住宅的,必需先安置后拆迁。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规开展征地赔偿、安置计划方案公告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是其他权利人可要求依规公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赔偿、安置手续。
二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公告是啥?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公示理应包含下述內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部位、地类、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类型、总数,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数量的总数;
(二)土地征用补偿的规范、金额、收款人和付款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规范、金额、付款对象和付款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和付款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主要安置方式;
(六)其他相关征地赔偿、安置措施。
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义何在?
在土地征收中群众最关注哪些,那无疑是能给补偿多少,如何补偿。这一情况就要求在体现在征地赔偿、安置计划方案中,如果没有进行公告,那么如何又能知道标准合不合理,作为被拆迁人的你又能否满意,如果有异议又该如何救济?总之一句话,房屋征收拆迁,是一件重大民生问题,国家层面是非常重视的,当然不排除有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很好的执行法律,依法行政,这就需要咱们老百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思维,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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