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不知情被检测艾滋病,是否侵犯隐私?你介意和HIV携带者共事吗?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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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实话实说,我们现在,对艾滋病的保护,有点变态。现在好像有一种态势,好像得艾滋病的高人一等,那些被无辜传染的,就好像活该了。

我不歧视艾滋病,但是,我看不上他们那股理直气壮劲。我们也不推测,艾滋病人都不是什么正经人,我们不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确实也有很多无辜的人,被传染,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责任,不要让这样的悲剧连锁反应。

你得艾滋病,就应该让别人知道,尤其是,应该让有利害关系的人知道,这个时候的知情权是要重于隐私权的,因为问题很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我们指望艾滋病人自律,那是不可靠的,唯独应该让无辜者知情,提高警惕才是好办法。

比如,男女朋友,单位同事,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都是无辜的。他们是有权知道艾滋病人的病情的,如果知晓,明知道可能会传染,那么这个男女朋友很伟大,我也佩服,这种知情权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多采用一些防护措施,而不是沙雕呵呵的中了彩,那才冤枉。而且明知艾滋病,还传染别人是犯罪。


<>点评:个人认为这不侵犯隐私,公司有责任对招聘员工要求体检,特别是服务行业,这不仅是对公司其他员工人身健康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健康的考虑与责任!那些说艾滋病正常传播途径是比较难传染了,但毕竟也是传染病啊,而且还没有能够治愈的药物出现,万一传染了呢?如果大家不知道,然后因为小的创口流血或怎么样导致传染了,怎么办?到那个时候就不是说谁的责任问题了!

换另一个方面讲,你在公司谈恋爱,或者跟公司外的人谈恋爱结婚,有没有必要跟对方说清楚?有没有必要婚前体检?婚前体检告知对方是否侵犯隐私?然后对方因为此事不跟你结婚是否就是歧视呢?是否你就会因为这个而把医院告了说破坏你的人生大事?

我觉得所谓侵犯隐私,是在没有危害其他人的前提下,隐私权也不可随意滥用!在公开的情况下,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对艾滋病人的理解才有效,不然就不能怪他人怎样歧视你了,因为你隐瞒了这个情况,对他人造成了潜在安全威胁!


<>点评:
这个题目讨论的应该是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因为小伙子和单位之间的问题,他们已经于之前解决了。个人认为:
1-医院没有责任。因为医院是基于其与招聘单位的协议,协助进行入职体检。告知小伙子的义务应该是单位的,而不是医院。小伙子既然已经和单位最终签订了合同,自然也就接受了体检的事实。单位没有对外透露你的病情,是你自己联系媒体,最终报道得人尽皆知。
2-医院该不该向疾控中心报告?那是肯定应该的。人们不歧视艾滋病患者,但对于艾滋病的整体情况掌握关乎公共卫生安全,是必须列入传染疾病范围进行监控的。如果医院不上报,反而是失职渎职。
3-终上所述,只要医生没有对疾控中心和要求进行体检的单位之外提供小伙子的体检结果,都应是不属于侵犯隐私。所以,法院的判决没问题。
4-早发现早治疗。目前的重点不应该是好好治疗吗?医院帮你查出了疾病,却成了侵犯隐私?!有点说不过去吧。


<>点评:多数传染性疾病的感染者是无辜的,在生命面前,可以说,存在,就是需要彼此去尊重的。对任何人但凡没有说品质道德上的问题,都是值得尊重的。
其次,如果社会上各种宣传导致大数人产生恐惧排斥心理,这样的宣传应该被阻止而不是被流传。我们需要通过宣传知道的如何保护自己,而非排斥歧视对方。
反过来说,同样,如果不幸被感染,应该得到的是众多人的关心和照顾,去感化和安慰不幸者。从此而减少传播。
当所有人都意识到这一点,而不带有报复心理,不带有排斥和歧视的时候。
自然界给人类上的这一课,就算是结业了。
也就是说,面对于医疗还不能解决的问题的时候,大家发现了它的规律,可以通过途径阻断的时候,大自然需要我们人类学到的是:要么,去想方法找治疗方案,数年内并没有攻破这个难题,所以,目前来说就是彼此的理解和支持,尊重与爱护。当人人充满了爱的时候。那么,病毒将无处藏身


<>点评:被检测艾滋病如果是体检必须进行项目,患者未尽到了解义务,不侵犯隐私,而有可能院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不是必检项目,且没有告知患者,则侵犯隐私权和告知义务。
我个人坚决反对与HIV携带者共事,因为有时候他们会隐瞒,欺瞒他人,造成他人不知情、不防范。
我的前男友在我们分手六个月内检测出了HIV,而我在分手后一年半才在做的检测,测出HIV阴性,我昨晚检测以后给两名前男友发了平安短信,结果XL(携带者)告诉我说他在我刚分手时检测出了HIV!居然还不知道当时就应当通知我!(HIV检测呈阳性,根据医疗方面的规定,应当将这个消息传达给所有之前有过性接触的对象,尤其是无保护性性接触的)。
听完之后我才后怕,怕的不只是我被传染,如果我被传染之后无人告知,还被蒙在鼓里,不得到及时的医治,后果不堪设想。
我坚决反对和HIV携带者共事。


<>点评:
隐私权的问题这是法律问题,我不太了解。
但是,大部分网友选择的是介意,他们的原因说什么法律,责任,义务的都是放屁,都还不是因为他们的私心,内心的*心,人性的阴暗面。这种自私使他们抗拒了解艾滋病,国家社会宣传这么多年艾滋病常识,他们都抗拒接受,甚至根本不了解,都自以为是觉得和他们没关系,最基本如何预防艾滋都不懂,更何况安全性行为,窗口期,HIV第一处理办法这些,社会白宣传了。更有甚者,说自己的家庭经不起折腾,不希望自己周围有艾滋病感染者影响家庭,思来想去,这究竟是什么一个家庭,性服务家庭?自己整天出去炮不带套?国家社会宣传这么多年了,白宣传了,可惜。其实希望大家还是先了解艾滋病了解HIV,了解一下,真的就当科普知识了解。

『补充:我说这些并非回应话题事件,只是看到了介意的网友的原因感慨了了』


<>点评:
公司要求员工做入职体检很正常吧,在这方面公司没错,文中也没说公司是什么行业的不好判断其他,单看入职体检不合格不聘用也正常。(不过最后还是签了两年的合同)
不解的是他要起诉医院???医院我觉得没错,看这样子谢鹏知道自己携带病毒,而且医院在进行第二次检测时询问过他,他也是同意进行二次检测的,更何况从始至终也没说过他是被动携带
当然,法院的判决也是支持了医院一方的,不过和谢鹏本人私生活没啥关系
虽然个人对别人的私生活没兴趣,也知道日常生活要传染艾滋病都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要一起工作并不介意,但是如果在他隐瞒病毒携带的情况下发生办公室恋情/419,另一方就活该倒霉呗?
ps:对于婚检时医院不告知配偶对方是否有HIV,我觉得太糟心了
pps:婚检报告能自己看出来这些吗?


<>点评: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9年,患艾滋病以前,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但这毕竟是一种传染病,它的传染途径主要是不洁性交,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其他可能引起血液传播的途径。单位入职体检,也是为了其他员工滴安全。说实在滴,大多正常人,都会介意和艾滋携带者共事!那些所谓的圣母,嘴上说得好听,真要有一位艾滋病人在他身边,肯定跑的比我还快。和传染病人共事,毕竟是有风险滴。尤其是那些不洁性交,滥交,同性恋而传染到的艾滋的人,更不值得同情。



<>点评:首先,要明确这个公司的流程不正规。在试用期之前就应该为员工做体检,而不是试用期结束。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员工已经和公司产生了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公司以患有艾滋病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方面将患者的情况透露给公司,那么患者的情况是谁透露的?这里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第三,回到在被体检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体检者做艾滋病毒检测,我是否可以理解成,是医院私自窃取体检者的血液?
第四,正确的做法是,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之前,就要为拟录用的员工做体检,如果需要做艾滋病毒检测,应提前征得该员工的同意。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方面在检测到该员工有患有携带艾滋病毒的可能,应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进行第二次复查检测。
第五,打字好累啊。。。


<>点评:
先冷眼旁观事件中的客观事实。
心脏病是不是隐私?糖尿病/血压高/低是不是隐私?是的,个人的病历/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相信没有人会对“应聘时体检”有太多误解,那是授权公司了解应聘者的病历/健康状况,作为判断应聘者是否合适人选的其中一个考虑元素,在这里强调“其中一个”。应聘者自行出现在化验/检测单位,接受抽血之类的免费服务,明显便是一种授权。
理论上,接受体检的人,如果对体检有疑问,该有充足时间查询体检内容范围。
理论上,接受体检的人,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体检结果,包括可能不自知的疾病。
结合以上两点,如果应聘者自己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在体检后被验证,那又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答案很明显了。由此也可见,无论应聘者自知或不自知,体检本质是中性的。


<>点评:以前,国家不是规定入职体检的时候不是只检查肝功吗?即使,携带乙肝病毒,招聘单位都没权利不收他们。同理艾滋病毒携带者,也不应受到招聘歧视,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有工作的权利,本题中,入职者被体检出携带艾滋病毒,单位就不收他了,这是对他的歧视,同时,也是违法的。
我们平时生活中,一定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科学研究表明,即使,和艾滋病患者同用餐具,都不会被传染。在现代医疗技术干预下,大部分的患者都能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寿命。并且,艾滋病母亲可以生育健康的后代。
唯一要做的就是,社会上人们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也不要为此隐蔽自己的病情,要摆正心态,积极的去医院做治疗,艾滋病是可控的,并没有人们相传的那么危险!



<>点评:以前,国家不是规定入职体检的时候不是只检查肝功吗?即使,携带乙肝病毒,招聘单位都没权利不收他们。同理艾滋病毒携带者,也不应受到招聘歧视,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有工作的权利,本题中,入职者被体检出携带艾滋病毒,单位就不收他了,这是对他的歧视,同时,也是违法的。
我们平时生活中,一定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科学研究表明,即使,和艾滋病患者同用餐具,都不会被传染。在现代医疗技术干预下,大部分的患者都能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寿命。并且,艾滋病母亲可以生育健康的后代。
唯一要做的就是,社会上人们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也不要为此隐蔽自己的病情,要摆正心态,积极的去医院做治疗,艾滋病是可控的,并没有人们相传的那么危险!



<>点评:如果说出于对艾滋病人的人道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确实该得到保善待,他们的隐私也该得到保护,我们现在不谈这个法律层面或站在道德制高点谴责这家公司但是若让你自己成为他们的同事,你心里会否乐意,从现在医学角度讲,这个病更胜于癌症,癌症有康复可能,艾滋至今没有,并且艾滋是具有传播性的。网络上听闻艾滋病人报复社会故意与他人发生关系等屡见不鲜,若单位为了保护其隐私后面又发生什么后果,谁来承担。
我认为两点可以考虑:1.是否需要筛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是否可以让企业自己来衡量,但对于病人的隐私不被披露需要保护。2.对于艾滋病人的就业等问题又是否可以让政府来承担一部分。3.企业也是人的组成,企业的权利是否也需要被保护。


<>点评:行驶知情权是自己的责任,不会所有的事情都无限告知。
看了看原报道,基本上法庭判决我觉得是合理的。企业因为其患艾滋病而拒绝录用,确实违法,双方协商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至于医院,人家只是按照企业委托工作,毫无问题。
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有必要说一下,他一直称不知情。那我们回到生活中看看,单位要求你去做入职体检,会仔细告知你有哪些项目吗?有的会,还有很多不会。如果你去了,就默认你都同意了,我觉得没毛病。
那么像当事人那样本来就知道自己患病,为什么在体检前不咨询清楚,公司或者医院会隐瞒吗?我觉得不会。所以这里面看到一个点 当事人没有很好地行驶自己的知情权,随之而来一堆事儿。



<>点评:公司以患病为由辞退员工的做法是有违道德和法律的,小伙子应该起诉。
另外,从关爱的角度出发,如果患爱艾病的员工坚持正常工作有困难,公司可以做病退一类的安排。
从控制感染的角度出发,可以调整艾滋病患者的工作岗位,兼顾到患者的劳逸结合,也要考虑到不传染他人。

总之,患有艾滋病可以正常工作的,有工作能力的,公司不应该剥夺其工作的机会和权利。

对病患的过度防护既不科学也不公平,目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对艾滋病患者也需要如临大敌,病毒离开人体也没有存活的可能性,在患者体内也是通过血液,精液传播,正常的交往并不会传染。


<>点评:我们每个人干脆来个全套体检,交朋友、加前都展示一下自己的体检报告。甚至阳痿早泄也必须要告知他人,因为阳痿早泄的人可能会自卑,哪天想不开就拿刀报复社会了,多危险啊。

首先,公认的医学常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限,不会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跟艾滋病人一起工作、生活并不会被传染。

其次,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保障了艾滋病人工作、就业的权利,他们完全可以像一般人一样有获得工作的权利,而且他们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打着为了保障大众安全的口号而剥夺艾滋病人的就业权利,除了体现出无知和愚昧外,还涉嫌违法,看是合理,实际非常荒谬。


<>点评:我的看法:
第一:用人单位和医院是否有权利在未告知的前提下,检测艾滋病病毒?
答案是:没有。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实行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公务员体检条例》将艾滋病检测列入体检项目之一,并规定“艾滋病 不合格”,不但使感染者失去了作公务员的权利,也失去了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权利,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检测艾滋病,也意味着感染者在这些企业就业的权利也失去了。

第二:和感染者共事是否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答案是:没有


<>点评:不觉得是侵犯隐私,因为HIV是具有传染性和危害性的疾病,虽说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但请注意血液是由传染性的,假设携带者本人手上受伤、嘴里有疱疹,又和他人握手、同桌吃饭,偏巧倒霉鬼也有创口,被传染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吧。
所以公众是有知情权的,免得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人传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不过分,至于携带者本人麻烦也自觉点吧,不要总是一副“我弱我有理”的姿态,总觉得别人是在歧视你,那你为嘛不能做做换位思考呢?健康人害怕被传染的心理很难理解吗?嗷嗷直叫的嘴脸真得很让人讨厌啊。


<>点评:首先具体测什么应该和当事人提前说明,然后社会方面应普及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再次公司招人的时候还要对员工的心理素质进行审查。现在已经有72小时内预防艾滋的药物(药效不恰当的比喻就像避孕药),对于和确实已经患了艾滋的人共事可以备点药有备无患,最后我们应该正视艾滋病,患了艾滋病的人是病人,他们是需要的是关怀,如果各方面都对患有艾滋病的人避而远之很容易使他们生出敌视感,这对社会来说才是真正的危害。(ps:可怕的不是病魔,是畏惧病魔的心,患者已经患病,他们受病痛折磨是正在受害者。)


<>点评:我认为不侵犯隐私,但也不介意一起公事。
就是得多注意,不要与对方有血液接触或者性接触就好了。
我认为如果同事能接受他,大家和谐地在一起工作,他会心存感激和良知,注意不把病传染给别人,也不会说侵犯隐私了。但现在工作也丢了,网上铺天盖地的谩骂,保不定他就反过来报复社会了。。。。
像网民所说可能因为创口流血感染,难道你会和别人同用创口贴吗?
吃饭感染倒是有可能,但是都已经知道他携带艾滋病了,不要一起吃饭不就好了嘛。



<>点评:体检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血液检验,通过血检是有可能发现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在有合法条规下检测出来应该不算侵犯隐私。其实艾滋病传染的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乳传播,性传播,很多人被艾滋病传染都可能是不经意间地被其他感染者感染到的。第二个回答,我不介意,但是要注意一些事项就是了,避免一些血液上的接触,比如我们在双方都有伤口的情况下要避免伤口触碰,以免传染。除此之外,无辜的艾滋病患者是需要我们的关心的,我们不要盲目的避而远之。


<>点评:我认为医院是侵犯了谢某隐私权。虽然医院是受公司委托开展的体检,但合同内容依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医院在接受公司委托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求公司提供受检人员自愿同意体检的知情同意书,并在体检前再次与本人确认,否则不能免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虽然艾滋病检测遵循个人自愿原则,但是艾滋病检测对一些特定领域是基本检测,就像住院时需要做手术,得“任由”医生抽血做检验,那么乙肝梅毒艾滋等一应俱全,公务员入职也得检测艾滋病,而且一些食品及制药领域,员工入职这些必要的检测都是需要的。

毕竟艾滋病属于传染性疾病,即便相关科普知识做到位,但对于绝大多数人,包括高教育人士,在目前艾滋病不能治愈的情况下, 还是比较忌惮与与艾滋病患者朝夕相处。


<>点评:已经和HIV携带者共事过,除了众所周知的传染途径以外日常的任何接触吃喝拉撒肢体接触都不会对你造成半毛钱影响。另外,扫个盲,HIV携带者不是艾滋病,每天吃药控制他们体内的病毒被控制到最低,他们应该拥有和所有人一样的生活工作的权利,现代医学已经把我们带到这里,能不能不要再用渺小的视野和无知的想象来自己吓自己了? 看了评论也是惊呆了,气炸,这种最最基本的教育什么时候才能跟的上?我们还有太远的路要走。


<>点评:本身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应私自检查应聘者是否有艾滋病,艾滋病本身就像乙肝一样日常接触不会传染,聘用公司跟医院提出检查艾滋病要求,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医院已经侵犯了隐私权,其实一般情况下就算用人单位跟医院提出检测艾滋,但是医院也应该有权先告知体检人。我个人认为现在HIV知识普及很不到位,就算是医务人员很多都还是不懂,一说艾滋就怕得不行,其实哪有那么可怕,另外我想说跟那些恶意传播的人是两码事


<>点评:有些时候并不是你一个人不介意就可以的事情,艾滋病,我们都知道,他主要传播途径是性传播,血液传播,如果我们并没有这两种途径的接触,你为啥要去害怕?员工入职前必须体检,这是对公司及其他员工的生命健康负责,公司具有知情权,我不认为是侵犯了隐私,听当事人说话的语气,他应该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携带者,我们没有这么伟大,每天跟艾滋病携带者一起工作。现在艾滋病携带者报复社会的新闻太多了。所以说,我介意。


<>点评:关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因为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录取事件,其实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来讨论:

1、单位有没有权利未经许可给入职员工进行艾滋病方面的体检?
2、单位有没有权利拒绝录用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3、艾滋病患者或携带者有没有权利完全拒绝披露自己艾滋病情形?

关于第1个问题,答案很明确,不可以。


<>点评:我认为够成侵权。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且在本次事件中,公司以该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从另一方面来讲,一些人感染艾滋病毒不全是因为某些不当之举,我们也应当关爱艾滋病人


<>点评:我认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目前国内艾滋病患者只有疾控中心可以直接联系,除非特殊行业需查HIV外其他行业不应检测HIV并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此举严重违反我国艾滋病保护法,也是一种无知的行为。我不介意和携带者共事甚至共同生活。


<>点评:并不觉得侵犯,公司又不是医院、又不是关爱传染病人的慈善机构!那是健康工作的地方,自己有传染病不注意这些,别人有什么义务接纳你?让我和这种人共事我宁愿辞职,太恶心了!自己不注意传人给别人糟蹋的是人家一家人!真不懂隐瞒病情什么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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