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怎么解读最高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解释?
<>点评:>您好!
个人认为只是最高院对于下级法院对于离婚夫妻债务认定的再度重申而已,从法理上理解是没有重大突破的,所以也并没有新的解读。
法条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8]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点评:>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法律上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简单的说,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签署的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一方对外签署的,要看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者进行追认,如果在事后进行追认,也是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追认,那么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或者债务是否在合理的日常开支范围之内。如果属于这种情况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共同债务。
<>点评:>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解释,解决了配偶“被负债”的不公平。但同时也会出现,夫妻一方名义承担债务,另一方提出离婚,将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为单方债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我在数据库里找到一个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点评:>夫妻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该规定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及细化!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很大的帮助!
<>点评:>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解释,其实是明确了法院在裁判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而不是之前的那样,只要债权人主张基本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明确也压制了“高利贷”案件的发展。
<>点评:>如果夫妻双方签字了,或者事后追认了,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使是一方没有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但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点评:>律师怎么看有鸟用,法官怎么看也毛用,关健是体制高层怎么看……全世界恐怕只有特色之地才有此景观,有那么多解释,解释来,解释去,没完没了。
<>点评:>司法解释是否太多了?是否前后不一?是否变相地取代了立法?为什么没人问这种问题!
<>点评:>保护弱势一方是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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