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土地闲置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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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土地闲置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土地闲置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尽快的进行开发使用,若是一直将土地闲置的话,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还会征收土地闲置费,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是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积极的将土地利用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用途。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一般是超过了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之后,就会依法进行征收。

  土地闲置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开发产品的必要支出,企业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该部分的商品房就应当比相同的其他商品房售价更高,因此土地闲置费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即土地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该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因此属于企业的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客观且偶然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不管何种情况,会计处理都把土地闲置费计入了企业“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在税前扣除时该费用应当归集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随着开发产品成本的逐步结转扣除,税会差异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

  纳税人应当注意: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还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处理,当需要申报纳税时,如果对当期损益具有影响的事项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就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因为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就按照税法的规定去进行会计处理,那样也是违法的。

  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部门规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土地闲置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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