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获赠财产是否合法??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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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共同共有的特征是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权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可撤销的情况。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数额较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因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负责赔偿。如果对方非善意的,夫妻一方可以撤销民事行为,
譬如:除非妻子同意,丈夫无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妻子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种出卖或赠与行为无效,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效力待定的情况。


<>点评: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效。在此情形下,如果 获赠财产属于出轨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出轨方个人财产的,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小三所获赠的财产大概率属于无权处分的状态,无效。

另外小三所获赠财产来源看,如果属于出轨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小三当然构成了对出轨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出轨方配偶为被侵权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在能够证明小三明知或很可能知道自己是小三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小三因获赠财产对出轨方配偶造成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你好,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非法同居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应属于违法关系。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由夫妻协商一致处分,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系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那么这种将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点评:(1)夫妻双方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无需对方同意,但为小三买房买车超出此限制;(2)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特殊约定,视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如第三人不知情,可构成善意取得,但一般认为小三是知情的,故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如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只要在丈夫收入合理的范围内的,一般认为丈夫属于有权处分;(4)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点评:(1)夫妻双方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无需对方同意,但为小三买房买车超出此限制;(2)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特殊约定,视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如第三人不知情,可构成善意取得,但一般认为小三是知情的,故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如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只要在丈夫收入合理的范围内的,一般认为丈夫属于有权处分;(4)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点评:离婚律师在线法律诊断老公婚内养“小三”,给“小三”购房、购车、贵重物品行为,已侵害到老婆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老公这种行为属于赠予无效,“小三”获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老婆有权要求返还!另外,老公行为无效,不仅对老婆那部分财产,自己这部分处分也是无效!


<>点评:现阶段来说是不合法的,请参考泸州遗赠案,小三获赠资产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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