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案件中,核对银行流水是重中之重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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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这类案件从过往的面对面兑换,直接将人民币和外汇进行面对面交易的模式,发展成为当前成为主流的地下钱庄“对敲交易模式”,
所谓外汇资金对敲,主要特点相关外币的交易,都在境外进行,比如在国外的华人在当地赚了美元,他就找当地的地下钱庄,将美元打入其账户,地下钱庄就会把相应的人民币直接打入到兑换者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因此这类案件涉案金额的确定,由于办案机关往往无法获取海外外汇的的交易数据,地下钱庄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流水,就会成为最关键的证据,根据相关的人民币出款流水,办案机关就可以大致推算出对应的,地下钱庄在海外收取的美元数额,地下钱庄在国内银行账户的收款项目,就可能被认定为其出售外汇的对应数额。因此,以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作为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基础,是多数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的特点。
但是,单纯看银行流水的进出项目来推测涉案金额的数额,并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涉案银行卡的进出项目,可能还有被告人合法的借款、还款、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和消费支付产生的流水,如果将这些金额算入,很明显不符合证据原则,涉案金额往往会不合理的夸大,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外汇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在警方最初的核算中,确定是9.6个亿,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数额就降到了1.4个亿,出现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就是此前审计机关错误的把银行流水进行了笼统的加法求和计算,只是扣减了被告人能核对的合法交易部分。但是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这种核对方法太过笼统,因为会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和支出,只是因为被告人无法核对,或者记忆不起来,就错误的算入了涉案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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