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否有银行存管,与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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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银行存管,在我国最开始来自证券行业,当时是为了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用于自己的投资和炒股,严重侵害客户利益,因此《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作出规定,客户资金必须由相关银行存管。而在P2P行业,资金存管是合规化要求,其出发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平台挪用出借人资金,防止平台自融,即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平台陷入非法集资风险,即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使得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避免客户资金被直接挪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存管,是为了防止资金被“直接挪用”,但是很难做到避免资金被间接挪用,原因就是存管银行如果面对P2P平台虚构标的,以间接方法自融等等,同样可以比较间接或者迂回的方式将客户的资金挪用,从而突破自己的信息中介地位,成为实际的资金使用方,从而触犯非法集资行为。
因此,P2P是否有银行存管,与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没有存管作为构成非法集资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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