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代表可以和公诉人同侧而坐,普通业务员的退赔范围以其个人收入为限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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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山东高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审理的解答,很有意思。
在今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保证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但是如何参加,什么环节参加,坐在哪里,是何种情况许可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与庭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山东省高院对此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可允许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在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发表意见。庭审时,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可与公诉人同侧就座。”,此种规定,相信是参照各地(不仅仅是山东)法院的司法实践,因为笔者所经历的一次庭审中,法官就许可集资参与人代表当庭发表意见,也是和公诉人同侧而坐。
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的确是近年来讨论非常多的话题。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既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包括集资诈骗案,这些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到底是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当然,如果是集资诈骗案,一般可以将集资参与人视作诈骗类案件的受骗人,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但是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参与人的地位,的确就很难明确为刑事案件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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