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张小雷案宣判,为什么从轻处罚十五年?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有三个原因
1.罪名,南京中院最后定性是集资诈骗罪,也就是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重的一个罪名,也就是指不仅仅募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资金使用行为也涉嫌恶意侵占集资款,也就是不仅仅属于涉众型集资犯罪,也属于诈骗类犯罪,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简而言之就是使用诈骗方法集资,一审判决的表述是“(张小雷)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
2.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涉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过因为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这三个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3.涉案资产按比例退还给投资人。这类案件中,涉案财产一般很难全额兑付投资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此,本案一审判决中提到,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而且,本案因为有财产性,也就是没收张小雷个人财产一亿人民币,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这里所指的执行机关,也就是一审法院。而实际上,追缴涉案财产和没收财产,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处理行为。所谓追缴涉案财产,就是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的追缴;而没收财产,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没收。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上的优先。而实际上,如果被害人的无法全额获得退赔,不足部分就形成自然债务,这部分资金,依然要有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