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行程获得理赔金额,不能构成保险诈骗
南京有个案件,一个女子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近300万元,真可谓“航班延误,发家致富”。不过警方认定,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利用亲友身份信息购票,之后利用飞机延误骗取理赔金,涉嫌保险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的争议,关键点就是,购票虚构行程,利用亲友身份信息购票获得赔偿,是否构成诈骗手段?
这个问题具体非常典型的意义,可以很好地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中的“骗”的区别。不管是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其欺骗手段,必须是足以引起被骗人直接处分财产的手段。哪些手段属于一种诈骗犯罪的欺骗呢?
比如李某直接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导致保险公司直接的赔付,或者虚构气候、飞行空况等等信息,或者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或者是,李某根本不是某个延误航班的乘客,自己伪造身份信息获赔,这些都算,都是足以导致被骗人(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理赔金额)的诈骗手段。
但是,李某并没有这些行为,其虚构自己的行程,包括使用亲友信息购票,她的这些行为,不足以导致被骗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处分保险金额,因此,这种手段,不能构成诈骗或者保险诈骗罪的欺骗手段。这些都属于刑法学诈骗罪的基本观点,国内的主流法学专家如张明楷、陈兴良都对此问题有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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