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资金池和自融运作的私募基金,一定就是非法集资犯罪?错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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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很多案例中,很多私募基金为了保持运营的流动性,会违规采用资金池方式运作,但是,与P2P显著不同的是,私募采用资金池运作,不会直接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这是因为,P2P是作为公开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本身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其多数是提供的天然承诺保本付息的民事借贷关系或者分拆售卖各种固定收益类产品,因此,P2P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的关键点,就是平台不能接触资金,平台不能作为融资方或者债权归集、分拆方,一旦P2P出现资金池运作,就会直接触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而私募如果能确保募资端行为不面向公众,只针对合格投资者集资,则即便其采用了资金池运作,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嫌的问题,可能是运作合规性问题,比如信息披露、资金使用等等,其定性可能是挪用资金或者民事违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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