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借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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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出借人向自己的亲友共计12人借款1200万,然后转借给集资人,最后集资人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问题来了,这么出借人是否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是应该并不会。
有人会举例吴英案,吴英向11人借款,这11人有有部分人是向义乌、金华等等地人数众多的公众借款,转借给吴英,这是吴英集资的典型模式。因此,在本案中,不仅仅吴英被判处集资诈骗罪,向吴英提供转借服务的相关人员也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英案和我前面所谈的案件关键不同之处在于,前面案例的转借是向自己的12名亲友借款,他们的借款范围,或者说集资范围没有超出亲友范围;但是吴英案中的部分转借人,是直接面向公众借款后转借,其行为本质上就属于一种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募资行为,因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进行案例比较,一定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够盲目的进行案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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