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利息抵扣问题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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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投资人获得的利息和免费服务、能否在案发后折算成本金予以抵扣?有没有法律依据或判例?”这个问题很简单,从投资人角度而言,他们的本金损失,应该从之前获得利息抵扣,这一点没有争议。比如投资100万本金,拿了30万利息,如果100万本金无法兑付,那他的本金损失应该是70万。
但是,从被告人涉案金额角度而言,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只看集资行为,因此涉案金额依然是100万;
但是如果是集资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只看实际骗取的数额,利息算作本金作了折抵,因此涉案金额就是70万;
这些都是有明确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也符合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具体可以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这种最基本的计算原则,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经常会弄混,甚至出现大量的重复计算和错误计算,因此对于涉案金额鉴定意见的质证,就显得非常重要。
虽然这个咨询我的同行误以为我姓“金”,但也无所谓,谁叫我是搞金融犯罪辩护的,人家估计是备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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