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小贷公司的贷款(资金),是否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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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遇到好几个朋友咨询关于小贷公司的相关刑事风险问题,其中谈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骗取小贷公司的贷款(资金),是否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个问题其实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甚至有个别的判例,会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行为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贷款诈骗罪。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实践中,更多的判例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骗贷纠纷,最多只是合同诈骗,不是贷款诈骗。
骗取贷款罪,只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比如携款潜逃、隐匿赃款、拒不退还等情节,则可能构成是更加严重的“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这两个严重的罪名,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行骗的对象,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否者,如果被骗的对象是普通的公司,则可能属于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只是普通的民事欺诈和民事纠纷。
因此,问题的关键:小贷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不论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欺骗的对象,必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果是骗的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一般只是民事纠纷,或者诈骗罪。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小贷公司和银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机构主体。而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是什么,此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必须经过银保监会批准的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他们不是银行,但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金融许可证之后,也可以从事放贷业务,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取得相关资质,才能从事经营性的发放贷款业务。而如果骗取这些官方持牌放贷机构的贷款和资金,不仅是侵犯了这些机构对资金的占有权或使用权,也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牌照)管理秩序,即便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小额贷款公司,并不需要经过银保监会批准,也就是不需要获得金融许可证,只要经过省政府主管部门,如金融办的许可,就可以设立。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根本就没有银保监会发的金融牌照,因此骗取小贷公司的资金,不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危害。
当然,小贷公司也可以从事放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但是这种放贷业务,应该属于民间借贷类性质,受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约束,骗取这些公司的贷款,属于对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都是如此判决。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应该仅仅只构成民事欺诈或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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