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地下钱庄的对敲模式?
比如国内的a需要把手上的人民币,换成100万美元,汇给自己在美国留学的儿子,其不想走正规合法的渠道换汇,他就可以找地下钱庄,把相对应的人民币(大概是700万人民币)直接发给地下钱庄的国内帐号,地下钱庄在美国的账户,就会直接把100万美元打给a的儿子的美国账户内;
同时,在美国的企业B,想购买中国企业价值700万人民币货物,也不想走正规渠道,也找到这家地下钱庄,B在美国把700人民币对应的美元(大概是100万美元)转账给地下钱庄的美国账户,地下钱庄的工作人员收到美元之后,告诉自己国内的同事,地下钱庄的国内工作人员就会把对应的人民币(大概700万人民币)打给B需要支付的中国企业。
这样,美元和人民币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这种模式就是最近里面越来越流行的地下钱庄对敲模式,隐蔽性比传统的直接兑换人民币更大,而且多个地下钱庄之间也会相互拆借对账,进一步保证充分的收支平衡。
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就是这种资金跨国(境)支付,
两高昨天出的司法解释,重点就是打击这种非法经营行为。
在该类案件的辩护中,司法机关指控的难点主要是集中在证据搜集方面。因为警方如果对该类案件进取证时,只能搜集到相关嫌疑人的口供和国内内银行的流水清单,此种国内账户的银行流水往往无法反映对敲的全部过程,仅仅只能证明涉案账户与国内某些账户间有转账关系,这种资金关系无法排除被指控账户仅仅是合法的代收代付关系的,因为没有国外的美元账户相对应,很难证明司法机关搜集到的账户是在进行外汇兑换。当然,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另外搜集被告人的口供,如果其口供承认自己在进行外汇兑换交易,单凭国内的银行流水也能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从辩护的角度而言,由于这种地下钱庄外汇兑换时间跨度、资金规模、交易频次都比较大,被告人的口供很难对每一笔的交易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精确的对应,司法机关就很难对外汇交易的数额、资金流水的性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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