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中介和融资中介怎样不涉嫌非法吸存犯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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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贷中介和融资中介而言,如果其不设资金池,没有虚构项目自融或者明目张胆自融,也不自己提供担保,纯粹充当一个信息中介,资金完全是根据合同从出借人流到借款人,没有可疑的资金归集后流向私人账户,那就不会涉嫌非法吸存犯罪,这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此时,即便出现借款企业借款规模巨大,中介机构也不能因此构成非法吸存犯罪。
因为第一,从中介机构而言,其本身不是资金使用主体,谈何集资;
第二,其本身并没有承诺保本付息,甚至会根据金融办要求特意提示了投资风险,即便是借款,也无法承诺无风险;
第三,从资金使用企业而言,即便是融资规模达到了比较大的数量,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些钱并不是他自己融资的,其并没有面向公众宣传,是通过合法合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宣传融资,这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开宣传”的要求,其融资渠道可能仅仅是单一的融资中介平台,而这个中介机构,甚至是持地方融资中介牌照,合规运营的。
总不可能对持牌合规运营的机构立案调查吧?不然发牌照的意义何在?中介的意义何在?中介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隔断这种公开宣传,隔断刑事风险!
所以,结论就是,类似于杭州可溯金融那样,即便很多投资人办案,警方依然做出不立案处理,并且,是对中介平台和无力兑付借款企业不立案,仅仅作为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处理。仅仅对四川加盟商李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隐匿事实、编造谎言、私下截留公司放款及借款人还款的行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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