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的参与人是否应该区分对待?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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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应该。比如p2p的投资人,基本都是妥妥的被害人,有的高额消费返利,通过口口相传的民间银行,基本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参与人。因为这些活动存在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参与人本身就应该有违法性意识,银行门口天天挂着的打击非法集资横幅打击的就是这种。但是P2P则不同,其存在是受到银监会认可的,其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并不是因为投资人参与,而是集资人归集资金或自融。当然,从目前来讲,两者在退赔权利上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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