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虚假证据两当事人被处罚
因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泽库县法院对两原告马某某、罗某某罚款各500元,以示惩戒。
12月13日,马某某、罗某某诉陈某某、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庭审期间,两原告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向法庭提供了由陈某某书写的欠条,为印证欠条中数额,向法庭提供了工资表,被告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庭质证被告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依法到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取证据。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经进行调取,查明“原告马某某、罗某某提供的工资表为虚假证据”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庭对马某某、罗某某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出具了罚款决定书。
对原告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法庭予以强烈谴责,对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置。提醒相关当事人引以为戒、依法维权,勿因一念之差,而由受害者沦为违法者。希望引起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重视,尊重司法秩序,尊重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泽库法院首次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伪证行为予以处罚,体现了泽库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零容忍态度,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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