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使用权的问题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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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使用权的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承租的公房,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如果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这个年限一般为5年。

(2)不受婚姻持续年限的限制,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如果是以双方名义承租的,那么显然双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3)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离婚时应该分割其使用权。

(4)其它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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