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胜诉案例:一天收到十四份胜诉判决,政府强拆一律违法!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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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言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但现实拆迁中,很多项目由于工期较紧等原因,拆迁方会采取强拆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的强拆行为,我们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请警察出警,调查案件真相。

案件概述

江西赣州的十四户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7年5月1日当地县政府为了建设高铁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十四户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十四户领取了部分拆迁补偿款,由于补偿问题未落实到位,十四户村民不愿意进行搬迁,2017年12月28日,县政府下设的拆迁指挥部对十四户的合法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十四户也知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了,十四户村民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经过一番洽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风采

史律师介入之后,指导当事人搜集并固定证据,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以备后期提起诉讼之用,然后史律师针对政府及下设的拆迁指挥部发送律师函,指出高铁项目本是利国利民,也希望贵府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十四户进行拆迁,并指出其强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要政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写出法律诉状,将拆迁指挥部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强拆拆迁行为违法。

庭审如期到来,有被告举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主张涉案的房屋以被征收,且原告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已履行部分,原告对房屋已不具有产权,所以被告对原告房屋拆除合法合理。史律师据理力争到,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后,只履行了部分补偿款,且原告未向被告出具弃房证明,不能证明原告放弃其合法房屋的产权,原告拒不交出土地,被告应当出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过了复议、起诉期限,原告未提起相关程序,被告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拆除,被告自行拆除无理无据,因此该强拆行为必然违法。

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取自判决原文

案件小结

史律师认为本案明确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在拆迁户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拒不退房,拆迁方实施强制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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