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躺在权利上睡觉了,过期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可能被依法撤销
拆迁维权案件中,行政复议是对限期拆除决定、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信息公开复议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救济的有效手段,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行为,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诉讼活动作为审判机关的审查手段,审查的仅仅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如果被法院认定复议申请超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能被依法撤销。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拆迁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的案子为例讲解复议申请期限超期法院如何判决?希望提示被拆迁人对复议期限提高警惕,依法行使复议权利。
案情概述
成武县房管局在1998向刘远颁发房权证,1999年6月25日,刘兆亭(父亲)、刘远(儿子)等人发起成立山东省兆亭水漆制品公司并进行工商登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兆亭,刘远以涉案房产作为实物入股投资。
刘兆亭于2017年3月1日向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房屋不应该记载在儿子(刘远)名下为由,请求撤销房管局的颁证行为,房管局以房屋所有权为刘远的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房产证。
最高院认为其父复议申请期限已超二年,成武县人民政府受理刘兆亭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基于刘兆亭对公司设立的主导地位以及与刘远的父子关系,足以认定刘兆亭最迟于上述公司成立之时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颁证行为。在刘远(儿子)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成武县人民政府未就此问题作出说明和认定,属于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形,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撤销复议决定书。
依法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系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在刘远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成武县人民政府未就此问题作出说明和认定,属于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形,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结果并无不当。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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