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史律师详解行政诉讼质证中的证据排除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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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与一般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就变得尤为关键。很多当事人抱怨:法官只采信对方的证据,官官相护毫无公平可言!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主要原因。

很多老百姓一再地强调拆迁违法,但在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繁杂证据时,却发表不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这时即便是法官在情理上照顾你,也多是有心无力。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详解行政诉讼质证中的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端于刑事诉讼,目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着较为完备的理论和实践。行政诉讼作为另一大原被告“不对等”的诉讼,完善证据排除规则,保护起诉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经过30多年来的实践积累,行政诉讼关于定案证据的排除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系。

法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其他常见排除方法

1、形式违法

行政诉讼证据的八种类型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形式的,不能用来认定事实。

2、法院未保持中立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提交时限违法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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