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性侵养女 为什么查处那么艰难?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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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警察不作为,是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不合理,取证太难。
养父性侵养女,老师性侵学生、上级性侵下属、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这样的案件很多很多,但是查处却非常非常少,一百个有三五个能够查处就很不错了。每年都要暴露出来几个教授性侵女生的事件,没有见过一个被判刑的。
为什么?
一、性侵案件取证非常艰难
性侵幼女、女性事件,《刑法》规定有强奸罪。
但是强奸罪定罪要求特别高,要求首先证明发生性关系,更重要的是,要证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违反女性意志,女孩不愿意,女孩被强迫、威胁后发生的性关系。
首先,是否发生过性关系,证据就特别难取。
本案还比较好认定,因为女孩年幼,又有包括鲍毓明精液在内相关物证,有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即使鲍毓明否认和受害女孩发生过性关系,也能够证明鲍毓明和女孩发生过性关系。
但是,绝大多数案件,尤其是养父性侵养女、教授性侵女生等有从属关系的性侵案件,这些证据基本难以取到。
其次,证明违反女孩意志非常艰难。
如果当即报警,一般会认为违反女孩意志,如果事后报警,或者事情发生几个月数年以后报警,基本上难以证明违反女孩意志。如果女孩有被殴打的伤痕、衣服被撕烂、被威胁的录音、聊天记录,就可以证明,但是,这些证据,在有从属关系的强奸案件中,非常少。
再次,证明鲍毓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养女发生性关系,也很困难。此案有一些证据,其他案件,这些证据根本就没有。

二、刑法学家认识问题
大陆刑法学界认为,教授以不让考试及格,影响毕业威胁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养父以不给吃饭、不让上学、不给零花钱威胁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上司以不能提职、不能转正、不能加薪、穿小鞋为由和女下属发生性关系,达不到女孩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程度,不构成强奸罪。所以才有这么多的教授性侵女生,养父性侵养女,上司性侵下属案件发生,受到刑法处罚却非常少。

三、《刑法》规定空挡
对于利用亲属、监护、教养、教育等关系,和下属、学生、养女、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的,除了强奸罪和猥亵外,没有适当的罪名。只能任由他们逍遥法外。每年暴露出来的教授性侵女生案件,银行高管性侵下属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建议修改《刑法》,学习台湾地区做法,设立利用权势性交罪,对于利用亲属、监护、教养、教育等权势与之性交,或者猥亵,按照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定罪量刑,只有让他们坐牢,才能有效保护女生。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8 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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