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定强奸罪等三个问题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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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的行为,造成女孩轻伤害的严重后果。很多网友都认为应该对王振华按照强奸罪判处。

本案为什么不能定强奸罪?为什么只判五年?为什么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1.强奸罪和猥亵罪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du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有的时候,强奸也伴随着猥亵行为。

强奸罪最高刑罚是死刑,猥亵罪最高刑罚是15年。
在强奸幼女的认定中,只要被告人性器官和女孩性器官有接触,无论是否插入,就构成强奸罪。
本案,之所以没有定强奸,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性器官和女孩性器官有接触。强奸和猥亵,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只要被告人不承认,被害人是幼女,表达不清楚,以强奸罪起诉,很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2.为什么只判五年?
因为根据目前的证据,五年已经是最高刑期了。

3.为什么故意伤害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轻伤),是猥亵过程中造成的,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按照猥亵罪判刑。

6月17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发布消息,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海高院在知乎的官方认证账号发布信息称,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在综合考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其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海高院发布的信息称,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7月3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拘;5天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周燕芬批准逮捕。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警情通报显示,2019年6月30日22时,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6月16日普陀法院对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不公开一审,经过两天的审判,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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