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10名涉警人员获刑:假警察上街查车震“ 罚款”和派出所分成
原创 红星新闻 2020-06-15 21:50:17
河北邯郸10名涉警人员获刑:假警察上街查车震“罚款”和派出所分成
涉案人员多次在邯郸市区街头查“车震”
夜里,假警车开了出来。车里的人,有正式警员,也有身穿警服、配备执法仪的社会闲杂人员。
他们去“抓赌”,“抓嫖”,查“车震”,非法设卡……并对当事人收取“罚款”,少则200元、300元,多则9万余元,随后分赃。
办理20余起“案件”后,河北省邯郸市11名涉警人员将自己“办”进了拘留所。
此前,他们是派出所所长、巡警支队中队长、正式民警、巡逻辅警、看守所职工,以及在派出所“上班”的社会闲杂人员。
2016年上半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上述涉警人员被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拘。2017年9月,其中10人因滥用职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至2年。
法院认定,社会人员与几名基层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勾结,私招滥募社会闲杂人员,购买警服、执法仪、配备冒牌警车,超越管辖范围,滥用职权,以各种手段,违规罚没当事人财物。
有涉案人员接受警方讯问时坦白,他们参与巡逻,系派出所所长等人安排,“目的就是为了罚款。”
部分获刑民警丢掉工作后,至今仍在“喊冤”,认为自己系正常履职,存在工作错误,但“违纪,不违法”。
11名涉警人员涉嫌敲诈勒索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一辆越野车停在路边。
陈书凯、刘振营、王耀华上前盘查。三人中,王耀华是邯郸市警务系统的巡逻辅警,其余两人,在邯山区公安分局高校派出所“上班”。
车内是男子李某和他的女友。刘振营说:“你们在车里发生性关系,要拘留15天,并罚款5000至元。”
刘振营等人开上越野车,要带他们去市公安局“处理”。中途停车后,刘振营问李某“你们能交多少钱”;李某并不愿交钱。出于害怕,李某女友主动拿出了800元。收了钱,刘振营等人让他们开车离开。
这是2016年4月18日晚。刘振营等三人开着一辆冒牌“警车”,穿梭于邯郸市区各地“干活”。当晚,他们一共查了三起“车震”。
据案件资料,在丛台区另一道路,刘振营等人发现路边一辆轿车后,持执法仪上前,责令车内男子与其女友下车,以“卖淫嫖娼应拘留15日、罚款5000元”进行威胁。车内男子将钱包内的1000元全部交给对方,随后被放行。
在复兴区,他们又对一车内男子张某、女子李某性行为进行拍摄,并称他们“在公共场所不检,应当拘留15日并处2000元罚款”。
张某求情后,刘振营等人带着他们去了银行。李某取了2000元现金交给对方。
当晚23时许,刘振营等人开着“警车”返回高校派出所时,被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涉案现金亦被缴获。
一名接近邯郸警方的消息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16年上半年,警方接到线索,有“警察”敲诈市民,同时发现有冒牌“警车”出没于邯郸多地,随后展开侦查。
被抓获后,陈书凯、王耀华因涉嫌招摇撞骗被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拘10日,刘振营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数日后,陈书凯、王耀华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转为刑拘。
一起牵涉邯郸当地巡警支队、派出所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敲诈勒索案”浮出了水面。
上述接近邯郸警方的消息人士称,随着警方持续调查,2016年4月至6月,共有11名涉警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以“拘留”“通知家属”等威胁罚款,收钱后放人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显示,相关涉警人员以“抓赌”、“抓嫖”、“查‘车震’”等为主要手段,对当事人没收“赌资”、进行“罚款”、收取物品等。
检方指控及法院认定的具体犯罪事实多达23起,最早一起发生于2015年9月,其余均发生于2016年3、4月间。
其中,以查“车震”为由进行违规罚款的达12起。被“罚款”的当事人,有夫妻、男女朋友、男女同事、男女网友等。
相关涉警人员多在夜晚出动,在邯郸市区各地寻机作案,非法检查市民车辆“抓车震”,以“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影响邯郸市文明城建设”等理由,要挟相关市民“拘留”、“通知家属”、“带回局里做鉴定”,对当事人“罚款”数百元至1万元不等。
除查“车震”外,根据案件资料,甚至有市民在报警求助后,在派出所内受到涉警人员的要挟,被迫交纳钱财。
2016年4月9日,陈波接到唐某、王某报警,称1400元被盗,怀疑是同屋租房人申某所为。唐某、王某到高校派出所报案后,陈波将申某传唤至派出所“讯问”。
之后,陈波以唐某和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申某涉嫌盗窃,将三人留置,并安排人员看押。次日上午,陈波向高校派出所所长曹志强汇报此事,曹志强、陈波安排人员带领该三人去医院体检,并以“拘留”相要挟,向三人家属索要钱财共计4.13万元。
23起被认定的犯罪事实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一起“抓嫖”案。
案件资料显示,2016年4月15日凌晨,陈波在高校派出所“办公室”,利用手机软件聊天,与卖淫女张某柔约在某酒店见面。随后安排人员将张某柔“抓获”,带至派出所。
经陈波、刘玉涛“讯问”,张某柔引领相关涉警人员,前往市区内有关酒店寻找嫖客,共抓获五男二女,均被带至高校派出所。
当日上午,曹志强安排人员带领被“查获”人员到医院体检,并以“通知家属”、“嫖娼可判重刑”、“将予以收教或拘留”等言论,要挟被“查获”人员,逼迫他们交纳“罚款”。
被“查获”人员中,有多人通过朋友或中间人说情,交给曹志强、陈波等人现金9.75万元,以及中华烟、玉溪烟等物品。
还有人办理某案件时,在将该案移交上级警方后,私自扣押当事人住处钥匙,趁机进入别人家中,将一套家具搬走,供个人使用;另一套实木家具、真皮沙发被转手,供涉警人员抵偿其个人债务。
从“干活装修”到“开‘警车’执法”
根据案件材料,涉案11人中,有5人原系邯郸市公安局相关机构的正式民警、辅警:
曹志强,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高校派出所所长;刘华成,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队长;石红光,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四级警长;王耀华,邯山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巡逻辅警;刘玉涛,高校派出所巡逻辅警。
另有1人,原系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职工。其余5人,并非邯郸市警务系统正式录用或聘用的人员,法院将他们定性为“社会闲杂人员”。
案件材料显示,2015年6、7月间,卸任村长后的陈波带上刘振营等人,到刘华成位于邯郸市中柳林村宣传中心的办公地上班。
根据刘华成、陈波、陈书凯等人供述,初来时,陈波等人的身份是“帮忙干活装修的”。装修工作结束后,他们摇身一变,成了“巡警队员”。
陈波供述,当时,刘华成处只有一辆警车,“为了方便干活”,他买了两辆二手车,改装成“警车”,几人均配上了警服、强光手电、执法仪,“出去查‘车震’,(当事人)交罚款可以处理。大约干了两个月。后来被天眼拍到,就休息了一段时间。”
2016年春节后,因高校派出所缺人手,陈波带上刘振营等几名“巡警队员”,过去“上班”了。
根据案件材料,曹志强称,他请陈波来派出所,是临时带领辅警开展接处警工作,对外介绍陈波是巡警,也有人喊他“陈所长”或“陈队长”;陈波平时穿警服,“他们的警用装备是他们自己买的。”
曹志强还称,陈波等人到派出所“上班”,他并未向分局汇报过,除了日常接处警,他们处理过抓卖淫嫖娼、抓赌、设卡查车等事,“所得罚款都由陈波保管,总计9万元左右。”
陈波、陈书凯、刘振营等人向警方承认,他们并非警察,是“临时工”。陈波称,他所用的警服、警用物品都是自己买的,警官证、警号也都是假的;陈书凯等人的警用设备,是陈波吩咐他们到警校服务社买的。
在高校派出所,陈波的身份是“副所长”,他带来的其余人员,或为“民警”、或为“联防队员”。陈波供述,“都是曹志强任命的。直接受曹志强领导,每天接处警、处理人的情况向曹所长汇报。”
高校派出所巡逻辅警刘玉涛也证实,2014年他通过招录,分配到该派出所工作;陈波来派出所上班后,曹志强让他称呼其“陈副所长”。
刘玉涛称,陈波来后,每天给他分配工作任务的,就是这名“陈副所长”。
“目的就是罚款”,收罚款后按比例“提成”
在高校派出所“上班”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还拥有周详的“考核办法”。
根据涉案人员的供述,陈波等人将正式辅警、社会闲杂人员混合,分为两个组,陈书凯、刘振营、王爱虎、王耀华为一组(以下简称“A组”),其中,王耀华系邯山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巡逻辅警;刘玉涛、安处杰、曹龙超、肖明轩等为一组(以下简称“B组”),其中,刘玉涛系高校派出所巡逻辅警。
A组人员开一辆假“警车”外出夜查。陈波供述,开始时,他们与曹志强商定,A组每个月交元,“每天‘干活’后,先从挣的钱里上交500元,剩下的再自分。”
接受警方讯问时,陈书凯、刘振营等人坦白,他们在派出所参与巡逻,系曹志强、陈波安排,目的就是为了“罚款”。
这种方式实行一段时间、共上交元后,陈书凯、刘振营不乐意了,“不管干不干活,每天都要交500元,这样挣不了钱。”
陈波供述,随后,他和曹志强重新商量,挣的钱“往所里交七成,自己留三成”。
A组人员不发“工资”,修车、加油、吃饭等,都由陈波负责。陈波称,“王耀华不参与分成,他的钱是所里出的。曹志强安排王耀华跟着A组,是怕他们‘干活’后钱不上交。”
陈书凯等人称,每天“干活”收取的“罚款”,回来后交给陈波,陈波按10%比例给他们提成,“每次分钱,也就一二百。原本陈波答应20%提成,曹志强最后决定给10%。”
陈波称,B组人员由刘玉涛负责,“也是三七分成,他们组‘干活’少,所里给他们发保底工资1000元,值班一天休两天。”
被刑拘的11名涉警人员中,B组成员肖明轩是唯一最终未获刑的。他说,2016年3、4月间,他在陈波介绍下到高校派出所“上班”,配发了警服,安排出去巡逻,“感觉在派出所上班挺风光,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当时没想那么多。”
派出所负责财务的郝某在证言中称,2016年3月底,陈波让她通过给王耀华、肖明轩等每人转了3000元,“陈波说是他们的工资。”
10人因滥用职权罪获刑1年半至2年
在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邯山区人民法院称: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陈波先后勾结刘华成、曹志强,私招滥募社会闲杂人员,购买警服、执法仪、配备冒牌警车等警用装备,带领、指使陈书凯、刘振营等人,超越管辖范围,滥用职权,以“抓赌”、“抓嫖”、查“车震”为主要手段,违规罚没当事人财物。
法院认为,曹志强作为高校派出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陈波在曹志强授意下,以副所长名义组织安排工作,陈书凯、刘振营等受曹志强、陈波领导,对曹、陈二人负责,并在二人授意下设卡查车、超出管辖区域巡逻查车,罚没款后亦交由二人处理,“曹志强、陈波负全面责任。”
“陈波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在高校派出所以副所长名义处理事务,指使、安排他人设卡查车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审判决书中称。
除以上两名主犯外,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的两名民警石红光、刘华成,被认定参与了被指控的一起或数起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称,陈书凯、刘振营、刘玉涛等社会闲杂人员或辅警,在曹志强、陈波安排指使下巡逻查车、罚款,在主观上均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系共同犯罪,“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还就一起犯罪事实,指控曹志强受贿4.13万元。对此,法院认为,曹志强收取他人款项4.13万元后,交给陈波统一管理,并未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一系列滥用职权罚没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以滥用职权罪认定为宜。
判决书称,曹志强、刘华成、石红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陈波、陈书凯、刘玉涛等7人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与曹志强等人共同参与犯罪,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属共犯,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石红光、刘玉涛未参与指控案件的罚款及后续处理事宜,均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判决书中称。
曹志强、陈波分别获刑2年。其余8人,分别获刑1年6个月或1年7个月。
案件审理期间,曹志强、刘华成等人被“双开”。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到,陈波出狱后不久,又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王剑强 发自河北邯郸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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